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陆*才与被执行人陈**、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才与被执行人陈**、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锁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陈**购买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xx路6号x幢1单元1504室房产(该房登记在本市玄武区城建**任公司名下,系被执行人陈**拆迁后所分的安置房),本院无处置权。本院依法网上冻结被执行人罗*在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4062.92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冻结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玄锁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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