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京汉府支行与被执行人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京汉府支行与被执行人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玄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xx路63号1608室(建筑面积为60.64平方米,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京钟山支行)房产,并依法张贴迁出公告。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强制开门换锁,申请人正在寻找仓库用来摆放该房内物品,以便处置该房产。除此之外,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以寻找过渡房、处置房产周期较长为由,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玄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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