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韩**、蔡**、南京长**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韩**、陈**、蔡**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多次去被执行人公司登记的住所地查看均无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本案执行标的399483.75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进行了曝光,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3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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