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司蒙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曹**与被**、张*、张**、蒙城**有限公司、中国平安**司蒙城支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除了中国平安**司蒙城支公司外,其他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经调查,被**、张*、张**、蒙城**有限公司、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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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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