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洪民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人借款及诉讼费203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卞**因负债外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实现需依赖被执行的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溧洪民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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