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加工费及诉讼费536671元,因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申请人江阴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星**责任公司经营不善、负债较多,未查到其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房产、车辆等暂时也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的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其实现需依赖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经营不善、负债较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江阴市**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能够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