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夏**与被执行人颜*、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夏**与被执行人颜*、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和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终字第279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夏**本金10万元及利息37200元,陈**对本金10万元及利息45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颜*、陈**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颜*、陈**已给付15000元,本案尚有123650元未履行到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颜*、陈**相关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颜*、陈**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夏**,申请人夏**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颜*、陈**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颜*、陈**的偿债能力,由于被执行人颜*、陈**经查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溧民初字第43号、(2015)宁*终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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