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葛**与被执行人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四被执行人应共同偿返还申请人借款及诉讼费205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葛**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已查扣被执行人配偶银行存款99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其实现需依赖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能够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的,可以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