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潘*等与无锡市**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潘*、陈**与无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司)仲裁执行一案,无**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保**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潘*、陈**租金、利息、仲裁费共计128422.88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保**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保**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28422.88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潘*、陈**送达执行进程通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1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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