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南京**限公司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南京**限公司罚金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六商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移送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无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六执字第16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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