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朱*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朱*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六刑速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3000元。移送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但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移送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六刑速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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