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安立恒犯诈骗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09)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立恒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江宁*初字第62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安立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帐户情况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帐户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9)江宁*初字第629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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