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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犯盗窃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市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江*刑二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生效后,因汪**未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江苏**民法院u0026amp;amp;ldquo;点对点u0026amp;amp;rdquo;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苏A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的小型汽车一辆,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短期难以执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苏A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的小型汽车一辆,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江*刑二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汪**涉财产刑部分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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