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做出的(2014)浦**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人民币6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7000元为计算本金,自2014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738元,由被告张*负担。因被执行人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因被执行人张*在本院另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案经申请参与分配,划拨10172元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57566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44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参与分配方案表、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张*在本院另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案经申请参与分配,划拨10172元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44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浦**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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