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栖霞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同意周*合计偿还借款13万元,此款由周*于2014年5月24日前偿还4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余款9万元。如周*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还款,则应当偿还王**借款总额16万元,且王**有权立即就16万元的不足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三、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王**负担。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社保缴纳记录。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霞民初字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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