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张**、刘**、钟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郭**与张**、钟**、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做出(2014)浦**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借款9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时止);被告钟**、刘**对被告张**的给付之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张**、钟**、刘**负担。因被执行人张**、钟**、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钟**应欠郭**七十余万元。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均确认,钟**欠郭**人民币70万元整,该款自签订本协议后立即办理钟**拆迁款解封手续,解封后钟**在一周内支付郭**35万元整;余款35万元钟**须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则承担10%违约金。如果上述款项按期、足额付清,则郭**同意免除钟**的全部连带责任;否则,钟**仍应对本案全部款项(包含刘**的份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另与被执行人刘**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刘**先付郭**45万元(其中本金15万元,利息30万元),此款当庭支付,余款于2016年1月20日再付336000元,上述款项付清后,刘**不再承担责任;郭**同意对刘**及妻子张*的银行存款及三套房产进行解封;刘**承担本案诉讼费12800元、执行费16600元的一半共计147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张**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思威牌轿车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且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宜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10507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07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07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浦**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