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尤**与被执行人南京润洲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尤**与张**、南京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做出的(2014)浦**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尤**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2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南**公司对上述款项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被告张**、南**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南**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本院依法冻结其在中国农**庆门支行的账户。被执**洲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工商及国土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南**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3064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07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网络冻结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在中国农**庆门支行的账户。此外,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南**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07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浦**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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