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颜**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颜**与江苏省**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浦*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颜**各项损失120000元;被告坤**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颜**各项损失202168.37元,扣除被告坤**司已为原告垫付的70000元,被告坤**司应实际给付原告颜**人民币132168.37元;本案受理费1765元、鉴定费3230元,合计499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坤**司负担。坤**司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南京**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坤**司申请撤回上诉,南京**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宁*终字第3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坤**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因被执行人坤**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坤**司欠申请执行人颜**执行款共计137164.37元,此款由被执行人坤**司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颜**27164.37元,余款共计110000元由被执行人从2015年11月1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在中国**新支行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3账户;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另,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坤**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国土权属登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暂不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进行查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82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82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浦*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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