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的(2013)浦江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锦**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13年8月14日止;以8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5日起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锦**司实现债权的费用24000元。三、被告狄**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锦**司其它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1204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6810元,由被告宋**、狄**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宋**、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宋**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有牌号为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已被法院查封。名下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龙华路26号金**铂宫02幢2单元804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申请人同意对该房产暂不做处理。被执行人狄**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名下有位于浦口区**浦珠花园014幢4单元207室的房产,因该房产已设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房产不做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宋**、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同意对本院(2015)浦复执字第3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宋**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有牌号为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已被法院查封。名下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龙华路26号金**铂宫02幢2单元804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申请人同意对该房产暂不做处理。被执行人狄**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名下有位于浦口区**浦珠花园014幢4单元207室的房产,因该房产已设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房产不做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宋**、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同意对本院(2015)浦复执字第3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浦江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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