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孙*、雷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孙*、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浦**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孙*、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欠款44290元;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元,由被告孙*、雷**负担。因被执行人孙*、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孙*目前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其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起亚牌轿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雷**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其名下虽有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40号通用商住楼2幢2单元117室房产的份额,但该房产有其他共有权人且系被执行人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本院暂不宜进行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4743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24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孙*所有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进行处理。被执行人雷**名下的房产系与他人共有且为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本院暂不宜进行处理。此外,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24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浦**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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