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卢*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卢*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做出的(2014)浦*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卢*借款本金174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328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80元,由原告负担4656元,被告杨**负担23624元。因被执行人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杨**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浦*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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