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与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宁*终字第5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滕**共给付杨*13万元,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前给付3万元,2015年6月31日前给付5万元,2015年9月31日给付5万元;若任一期未按时给付,杨*有权就总额16.1万扣除实际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6423元,减半收取3211.5元,由杨*负担211.5元,由滕**负担3000元(该款项在滕**第一期给付杨*3万元时一并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6423元,减半收取3244.5元,由滕**负担。因被执行人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滕**名下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82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滕**名下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82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终字第5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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