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料有限公司、张**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有限公司、崔**、周**、张**、徐**、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的(2013)浦江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锦**司582747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827478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锦**司律师费120000元。三、被告崔**、周**、张**、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如**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定债务,锦**司有权以崔**、周**持有的顺三江(各1635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益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53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432元,由被**江公司、崔**、周**、张**、徐**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南京**有限公司、崔**、周**、张**、徐**、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自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周**的追加。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有限公司、周**、周**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产权属登记。被执行人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名下分别位于浦口**雨山西路95号雨山美地山庄13幢1单元401室、浦口区象山路5号碧云山庄007幢1单元502室的两处房产均被本院查封。由于该两处房产已设抵押,申请人同意对上述房产不做处理。被执行人崔**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名下分别位于栖霞区文范路9号11幢2单元304室、栖**霞大道18号06幢206室的两处房产均本其他法院查封。申请人同意对上述房产不做处理。被执行人张**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名下位于玄武区湖景花园04号401室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由于该房产已设抵押,申请人同意对该房产不做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崔**、周**、张**、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同意对本院(2015)浦复执字第3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自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周**的追加。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有限公司、周**、周**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产权属登记。被执行人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名下分别位于浦口**雨山西路95号雨山美地山庄13幢1单元401室、浦口区象山路5号碧云山庄007幢1单元502室的两处房产均被本院查封。由于该两处房产已设抵押,申请人同意对上述房产不做处理。被执行人崔**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名下分别位于栖霞区文范路9号11幢2单元304室、栖**霞大道18号06幢206室的两处房产均本其他法院查封。申请人同意对上述房产不做处理。被执行人张**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名下位于玄武区湖景花园04号401室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由于该房产已设抵押,申请人同意对该房产不做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崔**、周**、张**、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款有限公司同意对本院(2015)浦复执字第3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浦江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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