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陈*、李*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借款本金178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李*对被告陈*的上述(一)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8081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李*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80810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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