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王**、周**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10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26990元。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全市法院有大量被执行案件,名下无车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房产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冻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存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有财产线索所需执行周期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5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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