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邱**与被执行人邱**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邱**与被执行人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66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邱**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邱**名下苏A号车,因无法实际控制车辆,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本市鼓楼区窑上村16号07幢二单元408室产权置换房。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29日与案外人娄**,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本院查封后,案外人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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