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田*与王*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鼓民调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双方所生之女王*某(2011年11月5日生)由原告田*抚养,被告王*自2013年4月起,每月20日支付孩子王*某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至孩子王*某18周岁止,王*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费用票据,双方各承担一半,因被执行人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王*进行司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无房产,在本案执行中,承办人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支付本案执行费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342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存款和查封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鼓民调初字第12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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