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马**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夏*进行了司法查询,发现夏*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夏*配偶彭光荣的退休工资,且上述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445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配偶退休工资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4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江苏**民法院再审结果,如本案可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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