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香**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香**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2015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050元,已将该存款于2015年11月20日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去被执行人登记的住所地查看,发现该公司已不在登记地办公,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本案执行标的49128.31元,尚未完全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进行了曝光,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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