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过传熙、过宝珠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过传熙、过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过传熙字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偿还借款本金96000元;二、被告过宝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过传熙追偿,因被执行人过传熙、过宝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过传熙、过宝珠进行了司法查询,扣划了过宝珠名下银行存款27065元已被申请人领取,冻结了过宝珠名下退休工资账户,查封了过传熙名下轿车一辆,过宝珠、过传熙名下共有房产在审理过程中已被轮候查封,此两人目前下落不明。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8935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106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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