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与刘**、南京丹**限公司、朱**、顾**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鼓商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南京丹**限公司、朱**、顾**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或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或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均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嫩江路20号四季园1号801室的房产、顾**名下的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58号金信花园24幢61号401室房产、顾**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南京丹**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A、苏A、苏A的车辆予以轮候查封。并将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18800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鼓商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