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物联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省物**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6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原告江苏省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于2012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向原告江苏省物**集团有限公司交还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号江苏商厦2楼的房屋(江苏商厦2楼西边墙体往东第一根立柱自南向北部分的房屋)。三、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物**集团有限公司租金588670元及房屋使用费(面积为271.4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每月76元计算,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按每平方米每月76元逐年递增3%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刘**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四、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物**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基数分别为103154.8元、123785.76元、123785.76元、123785.76元、123785.76元,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分别自2012年11月16日、2013年4月16日、2013年10月16日、2014年4月16日、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基数分别为103154.8元、123785.76元、123785.76元、123785.76元、123785.76元,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分别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462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9360元,由被告刘**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其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号三层、四层的房产,抵押登记数额为一亿元,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我院已轮候司法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亦下落不明。涉案房屋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号江苏商厦2楼的房屋(江苏商厦2楼西边墙体往东第一根立柱自南向北部分的房屋)已于2015年11月27日交还申请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6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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