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司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司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商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告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蒋*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合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被告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城北支行贷款本金20万元,利息、罚息5795.42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城北支行律师费1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工作于本市玄武区卫生监督所,已轮候冻结其工资收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不宜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商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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