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许**、骆**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56733.7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2290.26元,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骆家清银行存款41575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骆家清名下位于本市秦淮区饮虹园19号1幢104室房屋、被执行人许**名下位于本市秦淮区老虎头27号09-2幢102室房屋。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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