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国信达资**苏省分公司与南京金**任公司、高*、朱**、南京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鼓商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金**任公司、高*、朱**、南京大**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其下房产及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52567元,现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鼓商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