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申请执行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的(2008)浦*一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人民币5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负担。因被执行人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袁**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名下有牌号为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缤智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同意对该车辆暂不做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同意对(2015)浦执恢字第9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找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袁**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名下有牌号为苏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缤智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同意对该车辆暂不做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同意对(2015)浦执恢字第9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8)浦*一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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