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庞**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庞**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栖迈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庞**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及人员下落,除扣划刘**部分银行存款外未查到刘**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刘**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栖迈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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