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张**、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栖**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栖迈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李**应支付孙**欠款386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张**现下落不明,其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致本案暂无法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栖**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栖迈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二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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