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浦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行**浦口支行(下称中**支行)与刘**、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浦江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刘**、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支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计617876.55元;刘**、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支行自2013年9月6日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计算利息);中**支行对刘**名下的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1号望景花园雅景苑03幢302室的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刘**、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支行律师代理费308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79元、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4349元,由刘**、王**负担。因被执行人刘**、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王**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1号望景花园雅景苑003幢302室房产一套,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王**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1号望景花园雅景苑003幢302室房屋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刘**名下无存款,其名下的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将刘**、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87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王**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王**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1号望景花园雅景苑003幢302室房产一套,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王**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1号望景花园雅景苑003幢302室房屋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刘**名下无存款,其名下的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已将刘**、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87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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