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做出(2014)浦**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借款人民币350000元;本案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870元,由被告蒋**负担。因被执行人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蒋**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本院依法扣划其名下的中国银**支行存款63820.09元,并依法发放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73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款交付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蒋**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本院依法扣划其名下的中国银**支行存款63820.09元,并依法发放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73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浦**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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