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资、经济补偿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资、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栖劳仲案(2014)4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书,南京元**有限公司支付陈**经济补偿6000元,2014年1月至5月工资22491.34元并为其补缴2014年1月、3月、4月、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元**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栖劳仲案(2014)41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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