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南京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曹**与南京菁**有限公司(下称菁**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浦桥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菁**司欠曹**借款本金43300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给付。此款菁**司于2015年6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曹**;本案诉讼费7796元,减半收取3898元,由菁**司承担。因被执行人菁**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菁**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国土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菁**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28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菁**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国土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菁**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128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浦桥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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