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返还运输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限公司与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民法院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宁商终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南京**限公司运输款165217元及利息(自2009年2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返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3元,由王*负担2223元,由南京**限公司负担12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3元,由王*负担2223元,由南京**限公司负担12280元。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除每月530元生活费外,无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其提出被执行人在南京电**限公司有债权,经本院调查,王*在南京电**限公司无债权。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京**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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