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件有限公司、王**、余**、尹**、朱**、尹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有限公司、王**、余**、尹**、朱**、尹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六商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资金不足。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账户余额不足,经本院向申请人释名,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可执行条件后,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六执字第17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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