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山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蒋**250000元。受理费20043元,由被执行人山水公司5050元。逾期,山水公司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水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车辆本案已依法查封,因无法控制,暂不宜处置;所有的房产本案已依法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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