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江阴联**有限公司、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江阴联**有限公司、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澄滨民初字第0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江阴联**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徐**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代理费154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30元,蒋**对江阴联**有限公司向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5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0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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