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工集**有限公司与高*、高**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工集**有限公司与高*、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确字第0219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9684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5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5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92000元,本院依法对该存款进行了扣划,并于2015年5月21日将该款扣除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人徐工集**有限公司。

3、2015年6月11日,本院至徐州市铜山新区柳新镇与本案被执行人高源、高**谈话,督促其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如果有可供执行财产而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2015年9月30日与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张*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确字第0219号确认决定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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