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6日本院依据徐州**民法院指令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5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5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的其他财产不要求处置。

3、2015年4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根据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执行款。

4、2015年8月13日,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向河南省固**项目指挥部送达了协助扣留工程款手续。

5、2015年10月8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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