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山口信用社与刘**、梁**、王**、高大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1828.3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5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5年4月至9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名下汽车一辆,因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处置,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15年10月8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2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