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王**、林**、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189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5年9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谈话,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王**达成和解协议并缴纳案款。

2、2015年9月17日依法将本案执行到位的案款发放给申请人陈**。

3、2015年9月17日与本案申请人陈**谈话,其不要求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继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同时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2)云民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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